• 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章程

     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 

    第一条 联盟名称 :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。英文名称 :China Green Supply Chain Alliance,缩写 : CGSCA。

    第二条 联盟性质 :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下,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联合相关企业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,按照平等、自愿的 原则,发起并成立的全国性、综合性、服务性、非盈利性合作组织。

    第三条 联盟宗旨 :通过成立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,凝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、行业组织、第三方机构、金 融机构、科研机构等各方面力量,整合资源、协作互动,积极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和技术创新、绿色供应链标 准化研究、绿色供应链评价与服务,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,探索绿色供应链投融资模式,全方位推动绿色供应 链的相关工作。

    第四条 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。

   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 联盟任务

     

    第六条 及时传递和解读国家有关绿色供应链的政策、法规、标准,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咨询和前瞻性指导。

    第七条 为成员单位、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等搭建交流互动平台,推动绿色供应链管理创新、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。

    第八条 发布绿色供应链年度报告,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决策参考,推动绿色供应链全方位发展。

    第九条 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进行评价,并进行年度发布。

    第十条 为联盟成员申报相关国家项目计划、应用示范、奖项等提供咨询。

    第十一条 推动国际交流合作,组织开展考察访问、展览展示、管理方法和技术引进、项目合作。

    第十二条 推进绿色供应链相关标准制定、宣贯和推广以及与绿色供应链产业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联盟成员

     

    第十三条 联盟采取单位会员制。

    第十四条 本联盟成员,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:

    (一)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;

    (二)遵纪守法,承认本联盟章程,认同联盟理念 ;

    (三)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;

    (四)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;

    (五)在绿色供应链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。

    第十五条 加入联盟程序 :

    (一)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;

    (二)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后报理事会审议确定。

   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:

  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 ;

    (二)参加联盟全体会议,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;

    (三)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;

    (四)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;

    (五)对联盟技术成果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;

    (六)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,进行监督 ;

    (七)要求联盟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   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:

    (一)遵守本联盟章程,执行本联盟决议 ;

    (二)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,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,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献计献策,推进联盟建设 ;

    (三)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,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;

    (四)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、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;

    (五)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,保守联盟技术秘密,维护知识产权 ;

    (六)联盟单位会员须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,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;

    (七)按照联盟要求开展工作,并为联盟实现工作目标提供所需技术、人力和物力保障 ;

    (八)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。

    第十八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,会员资格终止 :

    (一)联盟成员自愿退出联盟,并提交书面申请 ;

    (二)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,视为自动退盟 ;

    (三)成员单位自身解散或依法注销,并书面通知本联盟。

 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损害联盟利益和声誉、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,视情节 轻重,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或劝其退出联盟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

     

    第二十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:指导委员会、联盟成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专家咨询委员会及秘书处等机构。

    (一)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领导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,其主要职权是 :指导联盟确定发展 方向和决策重大事项 ;指导理事会制定联盟的战略规划、行动计划、重大专项工作等。

    (二)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组成,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行使相应权力,是联盟的最高 决策机构。

    (三)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 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秘书长等组成,每届任期 3 年,可连选连任。

    (四)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工作。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若干名专兼职工作人员。

    (五)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专注绿色供应链领域政策、技术、市场等方面的专家、学者组成,作为联盟智囊 与技术支撑机构,负责联盟的政策、技术、法律等咨询工作。

    (六)条件成熟时可设立分支机构。为推动联盟业务开展,秘书处将根据需要协调成立项目组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

    (一)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职责

    1.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;

    2.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和秘书长 ;

    3. 讨论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;

    4.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;

    5.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;

    6. 审议联盟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。

    (二)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,可召开 联盟大会临时会议。

    (三)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,会议表决须由半数以上参会成员通过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

    (一)理事会职责

    1.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;

    2. 决定增补或免去副理事长、理事单位 ;

    3. 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;

    4.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,督查经费使用情况 ;

    5. 决定联盟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项目(专题、课题)立项 ;

    6. 决定联盟分支机构的设立、变更或终止 ;

    7. 决定评选、表彰、聘任、授予荣誉等事项 ;

    8. 核定联盟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;

    9. 决定联盟成员加入、退出和除名事项 ;

    10.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(二)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召集。在联盟成员大会闭 会期间,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,经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提议,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,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  (三)理事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,会议表决须由半数以上参会理事通过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

    (一)秘书处的职责 :

    1. 经理事会授权,负责联盟章程的解释 ;

    2.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;

    3. 重大事项提交理事会会议批准 ;

    4. 负责理事会会议筹备,负责编制并向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;

    5. 负责受理相关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,审查其资格 ;

    6. 负责受理联盟项目的立项申请,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,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,上报理事长批准 ;

    7.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成员除名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;

    8. 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;

    9. 依据联盟章程,承办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。

    (二)联盟设秘书长 1 名,由理事会成员兼任,每届任期 3 年,可连选连任。职责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 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;执行理事会决定 ;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;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。秘书长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,提名副秘书长,并由理事长审定。

    (三)联盟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

   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:

    1. 协助制订联盟的专业发展方向,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发展计划,参与编制和讨论联盟重点工作方 向、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等工作 ;

    2. 参与联盟项目实施的检查、验收等工作,提出建议和意见 ;

    3. 对联盟各成员的发展和技术路线,提出咨询建议 ;

    4. 委托的其它相关咨询工作等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

     

   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

    (一)在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;

    (二)国(境)内外团体、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;

    (三)财政补助,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;

    (四)利息收入 ;

  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。联盟的经费主要用于理事会、 专家咨询委员会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、津贴、会议活动、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的正常支出。此外, 联盟秘书处负责编制、执行联盟年度经费预算,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。

   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 章程修改

     

   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 联盟终止

     

    第三十条 联盟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,并提交联盟成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。

   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,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议。

     

    第八章 附则

     

   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,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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